電子報第115期(98.12.28.)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著作權一本就通集結作者自20059月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之邀,在該會發行之「知新數位月刊」(後與OPEN ePaper合併)網路電子報開設「著作權知識部落」專欄,針對著作權議題,陸續發表之46篇短文,於 20091225 五南文化事業機構所屬書泉出版社以紙本發行(ISBN9789861215563)內容貼近各行業人員工作中所牽涉著作權議題,歡迎選購。

「討論園地」

著作權的議題隨時都在身邊發生,翻翻報紙也是每天都有關於著作權的報導,偏偏十則報導有九則半是錯的,隨時參與討論區,就可暢所欲言,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修法論壇」、「電影及唱片中的圖片使用問題」、「衍生著作之利用疑義」、「引用考題是否侵權疑義?」、「著作權侵權之處理做法為何?」、「網路上流傳的立志名言有著作權嗎?」、「智慧局新擬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之討論?」、「網頁設計中的ICON權利歸誰?」、「圖片重繪是否侵權的疑義?」、「搜集民間教材中之題目出書的著作權保護?」、「電驗腦特殊字體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委託完成的著作可以不標示實際著作人的姓名嗎?」、「PPStream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網路下載免費伴唱歌曲配合歌唱後銷售是否為反著作權法?」、「如何引用他人著作才是合法的?」、「著作權契約中的書名不同有關係嗎?」、「合理使用的法律性質到底如何?」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三、著作權時事分析

1.如何才能真正保護表演人的著作權?

演藝市場是現實的,人紅就能掌握談判優勢。不過,在著作權法上能先享有較多的具體權利,總是比事後透過契約去談判較高的報酬,更顯得以逸待勞。余立委沒有透過著作權法的修正,為藝人爭取更多的權利,只能期待唱片業、電影業及廣播電視業者能支持他所提出較公平的契約範本,應該是現實上不得不的抉擇。

2.你的外婆,大家的澎湖灣

一九七九年,葉佳修寫了「外婆的澎湖灣」,由潘安邦唱紅到現在。「外婆的澎湖灣」是葉佳修寫的,潘安邦可以擁有甚麼呢?絕對不是澎湖灣。寫散文、歌曲或演唱的人,對於他的創作或表演,可以享有著作權,而且不待做任何申請就享有,至於所敘述的景點,是一定不能享有專有權利的,否則,若是誰寫了就能享有權利,就成了人類大災難了。

3.抄寫社論會不會侵害著作權?

這位前議員每天上午花一個小時,將社論的標題、內文,逐字抄寫在十行紙上,文末加註眉批、讀後心得,以每月為單元,加裝封面,製成線裝本。有人質疑,這樣抄寫社論的行為,會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呢?

四、著作權觀念漫談

1.美食的著作權保護

一般而言,美食是食用或實用物品,不是著作權法所稱的「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無法成為「著作」,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偶爾廚師會以食物為素材,作成雕塑或拼成圖樣,這些成果可以成為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如同一般雕塑與繪畫,著作人僅能禁止他人未經其同意,複製他的作品,任何人不能禁止他人就同一自然物品,另行雕塑與繪畫。所以,廚師也不能因為自己用蘿蔔雕出可愛兔子或龍鳳,就禁止他人也用蘿蔔雕出可愛兔子或龍鳳。

2.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如何保護?

現代智慧財產權制度要求智慧成果應有確定的表達,並以法律賦予有限的權利保護期間,而這項權利應屬於私人所專有,過了保護期限,就屬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由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多元豐富,不斷變動演化,其表達非屬固定不變,此一智慧成果是全族或部落歷代集體創作完成,因此原住民傳統上都認為是屬全體族群或部落所共有,從不專屬於任何個人,亦無保護期間之限制。所以這些觀念完全不符合現代智慧財產權制度之基本的要件,必須另尋其他途徑保護。

五、著作權法制發展

中國大陸發布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

中國大陸國務院於2009年11月10日公布「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錄音製品支付報酬暫行辦法」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廣播電台、電視台將依此辦法,就播放已經發表的音樂作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六、著作權大哉問

1.剪輯長片為短片是新著作還是舊著作?

將四十五分鐘作品剪輯成五分鐘版本,這四十五分鐘作品與五分鐘版本,應仍是同一著作,至少這五分鐘版本是四十五分鐘作品的一部分,不是另一著作。又縱使是從四十五分鐘作品中,剪輯部分內容,再加上其他部分,彙整成為總長五分鐘之版本,............

2.主管要我交出工作電子檔有道理嗎?

設計師受雇於公司為設計圖案,如果未有特別約定,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其著作財產權歸公司享有。原始檔案的交付,不是著作權問題,而是工作任務的問題。即使不交付原始檔,受雇人也不能.......

3.為他人整理照片或影片檔案使用背景音樂的疑義?

由婚禮顧問公司為新人企畫,使用音樂製作前面所說的照片或影片,並在婚禮上播放,由於是婚禮顧問公司的營業服務項目,不是新人個人自己的利用,來參加婚禮的人也不是婚禮顧問公司的「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這些「重製」及「公開演出」,婚禮顧問公司都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4.主辦單位需參賽者之雇主同意才能使用得獎作品嗎?

除非公司與員工簽署契約,禁止員工參加外界任何比賽,否則,員工有自由以個人身分參加任何比賽。而員工以個人身分參加之比賽,所完成的著作,以該員工自己為著作人,享有該比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主辦單位因員工簽署之授權書即取得利用著作之權,因該比賽著作與員工之公司無關,主辦單位欲利用參賽著作,只要...........

5.「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反盜拷措施」與著作權之關係?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反盜拷措施」,並非屬於著作人之著作權能,僅因該二種技術係保護著作權至為重要之手段,故於著作權法中併予明定。「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及「反盜拷措施」,均必須係著作權人對其著作所採取之技術,始予保障,對於..........

6.黑膠唱片以CD格式發行,著作權存續期間是否會延長?

小說不會因為由紙本轉換為電子檔,而延長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同理,錄音著作也不會因為從早期的黑膠唱片轉換至CD,而延長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黑膠唱片只是錄音著作的附著媒介,錄音著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依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係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即使從早期的黑膠唱片轉換至CD,............

7.未入選照片之著作權爭議?

本案之爭點在於出資的範圍到底是100多張照片,還是30張照片?不同數量的照片,其價格一定不同。若是以30張為約定,其他的照片當然不在出資範圍內,則B攝影師............

8.專案出資攝影的著作權範圍爭議?

為了保障A公司的產業利益,應與B攝影師進一步約定,要求B攝影師不得在特定活動場景中側拍,若有側拍情形,其著作財產權亦歸A公司享有,B攝影師也不得有其他利用該特定活動場景照片之行為,這樣............

七、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八、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2009年8月中旬再版發行(978-957-11-5689-7)。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九、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十、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一、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二、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